昨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完善班車客運、農村客運等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道路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此舉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意見》明確,堅持市場導向、保障民生、包容審慎、統籌推進等基本原則,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和科學、規范、透明的道路運輸價格監管制度。對競爭充分的班車客運、汽車客運站提供的可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對競爭不充分的班車客運、農村客運和汽車客運站提供的基本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依法落實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體客票半價優待政策。明確在兒童身高標準基礎上,增加以年齡為依據的兒童票、免票劃分標準。健全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規范網約車、定制客運、農村地區公共汽電車等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方式。
《意見》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并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班車客運,還應在客票(含電子客票)標注或者通過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價。春運和節假日期間,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實行正常定價水平以外特殊的加價政策。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各地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于合理區間。
交通運輸部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近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深化道路運輸價格市場化改革,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一、出臺背景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黨的十八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就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作出了系列部署,并針對道路運輸價格改革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逐步擴大道路客運等領域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范圍,適時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價格收費規則”“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
從行業發展實際看,隨著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持續健全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水平不斷提升,以及網約車、道路客運定制服務等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道路運輸各領域和環節的競爭更加充分。以《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汽車運價規則》《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等文件為主體的現行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行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影響了人民群眾出行體驗,亟需深化市場化改革。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關鍵作用,激發道路運輸市場主體活力、增強行業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營者提供多元化、高品質的運輸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需要,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印發了《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意見》明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市場導向、保障民生、包容審慎、統籌推進等基本原則,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和科學、規范、透明的道路運輸價格監管制度。
(二)主要任務。
一是深化道路客運價格市場化改革。除農村客運外,由3家及以上經營者共同經營線路、與高鐵動車組線路平行線路等競爭充分的班車客運,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競爭不充分的班車客運,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價格)管理。按照固定線路運行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農村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是完善汽車客運站收費分類管理。可由客運經營者、旅客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應實行市場調節價。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車輛安全例行檢查等車輛站務基本服務,以及退票、站務等旅客基本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地也可結合實際,部分實行或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并定期評估完善。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影響運價的主要因素,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巡游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鼓勵各地逐步建立完善運價調整機制,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四是規范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加價機制,公布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賬單清晰、規范、透明。道路客運定制服務(含預約響應式的農村客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農村地區開通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原則上納入公共交通價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權益保障。落實人民警察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有關規定,明確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客運班車,享受客票半價優待。明確符合條件的兒童乘坐客運班車享受免費乘車或者客票半價優待。在兒童身高標準基礎上,增加以年齡為依據的兒童票、免票劃分標準。明確了證明兒童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類型。
(三)相關措施。
一是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依法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春運和節假日期間,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二是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并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在客票(含電子客票)標注或者通過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價。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三是加強價格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價格、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于合理區間;應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四是推進完善行業治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持續深化道路運輸“放管服”改革,為價格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工作要求。各地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組織,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堅持分類指導,強化制度“立改廢”,深入開展宣貫培訓、政策解讀,確保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穩妥有序、精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