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很多人的腦海里都曾縈繞過這首《五環之歌》,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熟悉的旋律與《牡丹之歌》中的“啊,牡丹,百花叢中最鮮艷……”十分相近,二者還因此訴諸法律。
據悉,《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喬羽作詞、唐訶和呂遠作曲、蔣大為演唱的歌曲。眾得公司后經喬羽授權依法獨占享有《牡丹之歌》詞作品以及音樂作品著作權之共有權利的著作財產權,并有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五環之歌》未侵犯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的改編權。
本案中,眾得公司僅從詞作者處獲得相應授權,未獲得曲作者的相應授權。因此,無法單獨主張曲譜部分的權利,也無法作為詞曲作者共同的繼受權利人主張歌曲整體的權利。
法院在認定眾得公司僅享有歌詞的改編權之后,對《五環之歌》是否侵權的判斷,就轉變為其歌詞是否屬于對《牡丹之歌》歌詞改編的問題。
“《五環之歌》的歌詞完全是重新創造的,根本沒有原詞的影子,哪來的侵權?”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說。
從兩者的具體表達方式看,兩首歌對應部分的歌詞中僅有“啊”字這一不具有獨創性的語氣助詞相同;《五環之歌》的歌詞中并未使用或借鑒《牡丹之歌》歌詞中具有獨創性特征的基本表達,且歌詞中還加入了說唱元素,其歌詞已脫離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形成了一種新的表達。
事實上,在音樂領域,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網友深扒比對。那么,音樂創作者應如何盡量減小侵權風險?
“《著作權法》對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有清楚和詳盡的規定,大家要尊重權利人的權利,依法獲得授權,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尊重知識產權的情況,這就需要法律來制約,以及進一步培養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張偉君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仁堂則表示,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確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音樂制作者在創作過程中需要慎重判斷,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創作還是受他人作品靈感啟發的全新創作,對于難以判斷或存疑的使用,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提前做好處理,防患于未然,避免發生日后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