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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被判擔責50%、同學擔責30% 原告擔責20%
體育課上,一名小學生與同學嬉戲打鬧時,不慎一腳將同學的門牙踢壞。入院治療后,受傷學生家長將學校、同學及其家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潁州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賠償傷者3萬余元。
小剛、小強是潁州區某小學三年級學生,兩人平時關系不錯。去年5月的一天,體育課上,小剛站在小強的前面,小強從后面拍了小剛一下,小剛回身做了一個下劈的動作。小強本能地抬腳踢了一下,不料一下子踢到小剛的牙齒,鮮血頓時就從嘴里涌了出來。隨后,小剛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牙冠折斷,治療花費近千元。
經司法鑒定:小剛受傷后需要護理、加強營養,護理期為15天,營養期為40天;在小剛成年后需要進一步進行全冠修復,修復一次約需要5000元至7500元,每次修復的烤瓷牙使用期限為8年至10年。
小剛家人找到校方和小強的家人索賠,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小剛父親一紙訴狀將學校、小強及監護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小剛醫療費、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10萬余元。
近日,潁州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被告小強與原告小剛在上體育課時玩耍,小強踢傷了小剛,構成侵權,因小強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該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原告在與同學玩耍的過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保障,其自身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校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責任,故學校也應該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的具體案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法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擔20%的責任,被告小強監護人承擔30%的責任,被告阜陽某小學承擔50%的責任。因阜陽某小學在保險公司投有校方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可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原告。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賠償金1.9萬元,小強監護人支付給原告1.1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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