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北廣水市檢察院在辦理故意傷害案、過失致人死亡案等和解難的案件時,有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多起案件的社會矛盾,加快案件辦理,節約了司法資源。該制度有效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刑事和解制度的銜接適用,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定分止爭。
首嘗試巧解矛盾僵局
【資料圖】
2022年9月,被告人小李(化名)無證駕駛挖機,因疏忽大意將被害人小齊(化名)擠壓,導致小齊醫治無效死亡。
案發后,被害人家屬要求小李賠償80萬,小李雖有賠償意愿,但雙方在賠償數額上分歧較大,難于在辦案期限內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致使矛盾化解一時陷入僵局。
為打破矛盾化解僵局,有效解決雙方矛盾癥結,廣水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符合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適用情形,本著“小案不小辦”的理念,積極能動履職促矛盾化解,承辦檢察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詳細講解提存賠償保證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雙方均同意檢察機關的調解方案,由小李向廣水市公證處繳存30萬元的賠償保證金,小齊方同意檢察機關對小李作出不捕決定。隨后,鑒于小李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向第三方機構提存合理賠供款等情節,該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此后,該院會同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援助律師等繼續對雙方開展多次調解工作,最終以53.5萬元的賠償標準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家屬自愿出具了諒解書。據此,檢察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小李作相對不起訴處理。這是該院辦理的首例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案件。
靈活化設計多退少補
2022年9月,被告人小高(化名)請挖掘機在自家屋外側墻挖下水溝,其鄰居小紅(化名)認為該地是自家場地,遂不準小高挖掘,雙方因此發生扯打,致使小紅多處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小紅構成輕傷二級。
在審查起訴階段,廣水市檢察院人民調解員積極與雙方溝通,疏通雙方矛盾堵點,化解矛盾心結,通過釋法說理,小高深刻認識到自己錯誤,自愿向廣水市公證處提交5萬元賠償保證金,被害人小紅考慮到與小高多年的鄰里情,提出僅需4.5萬元賠償,并表示諒解被告人,廣水市公證處將0.5萬元退還被告人,雙方鄰居感情得以修復。廣水市檢察院依據被告人小高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自愿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處理。
多階段適用提質效
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雙方認可的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檢察機關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向第三方機構提存合理賠供款等情節,可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例如在一起小樂(化名)故意傷害案的審查逮捕階段,被害方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存2萬元保證金,廣水市檢察院依據案件情節及犯罪嫌疑人自愿提存保證金,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如若審查逮捕階段提交的保證金并未達到被害方的要求,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在已有的保證金基礎上同基層組織、廣水市檢察院人民調解室對矛盾雙方組織多次調解。例如,在上述首例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小李過失致人死亡案中,審查逮捕階段提交的30萬元保證金并未達到被害方的要求,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多方努力,多次調解,最終以53.5萬元的保證金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家屬自愿出具諒解書,檢察機關依法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處理。
檢察機關將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適用于辦案全過程,能有效避免雙方訴求不對等導致的調解僵局、案件“一拖了之”、被害方訴求長期無法滿足導致上訪等情形,極大的提升了辦案質效。(桂華生、鄧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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