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近年來,未成年人沉溺網絡、遭遇性侵、校園欺凌等問題,屢屢引發關注,亟待修法。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多名與會人員表示,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既是對黨中央政策的落實,也是對社會普遍關注問題的立法回應。在此基礎上,與會人員圍繞社會關注熱點,也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將網絡直播、短視頻也納入監管范圍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9年6月,我國10~19歲網民人數占網民總數的16.9%,10歲以下網民人數占網民總數的4.0%。”劉修文委員說,建議建立嚴肅嚴格的網絡游戲分類制度;建議在網絡游戲服務領域推行強制身份認證機制;明確網絡平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數據報送義務。
“建議結合網絡直播、短視頻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將其納入時間管理和分類提示的監管范圍。”呂薇委員介紹,實踐中,網絡直播短視頻領域已經出現了不少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問題,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規范。因此,她建議將第65條第1款修改為:“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和網絡直播短視頻實行時間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楊震委員提出了類似的觀點。他介紹,修訂草案第65條主要是講網絡游戲,但經調研發現,除了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短視頻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也很嚴重,建議對第65條里面每一個條款都加上網絡直播視頻的內容。
欺負同學,家長不管?建議明確監護人擔責
審議現場,圍繞校園欺凌的種種,多名與會人員提出建議。修訂草案33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培訓和教育。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及時制止和處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學校應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凌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劉希婭提出,當前校園欺凌矛盾中,會存在責任不清,施害方常出現推諉責任等不配合行為,不斷引發校鬧事件。因此建議在第33條中在“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后面增加“并要求施害方未成年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沙寶琴則認為,第33條規定沒有說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處罰,現實中,有的監護人無理狡辯,甩手不管,學校也束手無策,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及監護人只能隱忍。她建議,在法律上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給予相應處罰。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禁止制度力度能否再“收緊”?
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侵害,修訂草案54條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針對第54條規定,姒健敏委員贊同第1款規定,即從業前要查詢不良行為,但第2款規定從預防被侵害的角度上講,他認為保護力度不夠大,等到發現有前述行為的,再禁止從業,從業者已經實施了侵害行為。他建議,將第2款改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在職人員是否具有‘精神障礙’以及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傾向’進行核查”。只要有這些侵害傾向,只要有舉報,只要他的思想上流露出這樣的意識,包括有躁狂、偏執、精神極度焦慮等精神問題,就應該將這個人從從業隊伍中剔除出去,不應該從事未成年人的相關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