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濰銀)罰字〔2019〕第18、19、20號)顯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諸城農商行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辦理一次性金融業務,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的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對諸城農商行處以人民幣20萬元罰款,對2名相關責任人員共處2萬元罰款。
據2018年年報,諸城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為山東大陸置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95%;第二大股東為山東恒天陽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34%;第三大股東為諸城龍鄉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5%。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托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