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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時會出現拾得人對遺失物存在誤解,或者處理遺失物不當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該怎么處理呢?
據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崇法之疆”8月28日消息,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廣西崇左市扶綏縣的何某在南寧不小心將一串金手鏈遺落,發現被韋某撿走,但韋某稱將手鏈隨手丟棄了。隨后,何某將韋某告上法庭。崇左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韋某拾到手鏈后,擅自將所撿拾的手鏈帶走并丟棄,承擔80%的責任,賠償何某8376元。
2022年8月4日22時許,何某與家人乘坐小型轎車回到南寧市良慶區某地產宿舍區門口住處,何某抱小孩從后排車位下車時掉落一串手鏈在地上,何某當時未察覺,徑直離開。次日早上,何某發現手鏈遺失后,通過調取視頻監控查看,當晚抱小孩下車時掉落類似手鏈的案涉遺失物在地上后被韋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報警。后因雙方協商無果,何某起訴韋某返還一串價值10470元足金手鏈。
韋某辯稱,其于2022年8月4日23時在路上撿到的東西,并非何某的足金手鏈,而是帶有鑰匙扣的一條鏈條,撿走后到光亮處確認是不值錢的東西便丟棄了。何某提供的視頻證據及購買足金手鏈的發票,不能證明其所撿的就是何某丟失的足金手鏈。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在案證據,何某2022年8月4日在家門口不慎掉落的手鏈與韋某拾得的鏈條相吻合。因韋某自述稱其已將撿拾的鏈條扔掉在不明處,故何某主張返還手鏈的訴訟請求無法實際履行。韋某拾到遺失物手鏈后既未及時找尋失主,亦未將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而是擅自將所撿拾的手鏈帶走并丟棄,造成物主何某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韋某承擔80%賠償責任。
拾金不昧、路不拾遺,是我國傳統美德,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自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崇法之疆”
編輯:楊雁琳
責編:吳忠蘭
審核: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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