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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被告人XXX盜竊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認真分析了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xx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譚昭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輕,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確因家庭太過貧困,其母親早逝,父親多病,管教不到位,加之他平時法律意識不強,貪圖一時小利,并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二、被告人譚xx在被捕時不反抗,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對其伙同他人一起入室盜竊新圩鎮xx百貨商店和北流市xx店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這一態度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歸案后,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的事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確有認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現。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懇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此情節,對被告人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本案中被告譚xx與他人一起盜取價值3萬多元的香煙、4000元的白酒及手提電腦,全部未來得及銷贓就被公安機關抓捕和起獲全部贓物。被告譚xx被關進北流看守所后,通過律師請求其親屬積極退贓,2014年5月22日,譚xx通過其父親譚xx向北流市xx店代表李xx退賠現金890元,價值人民幣13000元的小型轎車一輛(屬于譚xx所有),被告人譚xx已積極退贓,故請法庭在量刑時認真考慮。 五、本案被告人譚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盜竊罪及盜竊財產價格沒有異議,其本人也同意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該意見第九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譚xx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譚xx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已積極退贓,但是因為家庭確實非常貧困,家中有年老多病的父親,母親多年前病逝,家中收入來源極端有限,整個家庭都靠被告積極務農打工支撐,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確實是因為家庭太過貧困,在外打工期間受他人誘惑,被告現已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懇請法庭給被告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六、對于被告量刑,辯護人的意見為建議在3年1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判處刑罰。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常見犯罪的量刑規定,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盜竊數額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1)XX地區數額巨大起點為10000元,根據盜竊數額每增加1000元計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點刑為3年計算,被告人作為共犯盜竊財物總計50000元,比數額巨大起點多出40000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個月計算為40個月,計算總的基準刑為6年4個月。 (2)同時對于共同犯罪規定,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增減基準刑的幅度。對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較小,并未進入商戶實行入戶盜竊行為,只是開車在外等候,按照此規定如取其中值按照40%計算,應為3.8年。 (3)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8%計算,則進一步減少為3.42年。 (4)本案中被告xx與他人一起盜取價值3萬多元的香煙、4000元的白酒及手提電腦,全部未來得及銷贓就被公安機關抓捕和起獲全部贓物,被告人譚xx已積極退賠1.4萬元給受害人,對于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如取其中值25%計算,則進一步減少為2.56年。 e、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8%計算,則進一步減少為2.36年。考慮到入室盜竊增加2個月和累犯情節增加基準刑25%,本案被告人譚xx量刑為3年1個月。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性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譚昭是起到的是輔助作用,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宣告刑可以確定為3年1個月。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行為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能積極悔改,具有多項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辯護人建議合議庭按照我國刑罰制度中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被告人譚xx給予寬大處理,以達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頭,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辯護發言,請法院慎重考慮并采納。 XXX律師 XXXX律師事務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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