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等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訴答復的河南商丘系列殺人焚尸案在押犯人張學忠,去年12月3日在河南省第二監獄患癌去世。
張學忠案申訴代理律師5月19日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張學忠的家屬今年3月21日向河南省第二監獄申請700余萬元國家賠償,河南省第二監獄5月16日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代理律師說,張學忠的家屬2022年8月得知其患胰腺癌后,鑒于監獄醫療條件有限而多次申請保外就醫,未獲監獄方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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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忠的家屬認為,不能排除張學忠在服刑期間遭受飲食、休息、勞動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等患病原因,同時張學忠患病期間沒有得到及時合理的醫療救治,監獄怠于履行醫療保健義務,是導致張學忠死亡的關鍵原因,遂提出國家賠償。
河南省第二監獄出具的《不予賠償決定書》認為,張學忠不存在遭受毆打、虐待的情形,其患病期間監獄給予及時醫療救治。張學忠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與監獄的監管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據此,監獄決定不予賠償。
河南省第二監獄決定不予對張學忠家人進行國家賠償。 受訪者 供圖
張學忠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將向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復議。
商丘系列殺人焚尸案犯人獄中患癌死亡
生于1965年的張學忠,是安徽省宿州市蕭縣人。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商丘市梁園區接連發生三起殺人焚尸案,造成三人死亡。2006年11月26日,張學忠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2007年6月18日,商丘市檢察院以張學忠犯搶劫罪、盜竊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9日,商丘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張學忠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不服判決的張學忠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2009年9月5日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之后,最高法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張學忠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死刑判決不予核準,并撤銷河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的裁定,發回河南省高院重審。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商丘中院重審。2011年11月26日,商丘中院再次判處張學忠死刑。
張學忠再次上訴后,河南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河南省高院此次審理該案時,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吳炅、杜習峰當庭發表《出庭檢察員意見書》時表示,張學忠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認定張學忠搶劫殺害劉某某、黃某某的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張學忠提出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的上訴理由不能完全排除。
2013年11月4日,商丘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張學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其減刑。張學忠再度上訴,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
張學忠的兒子張露明告訴澎湃新聞,被判死緩后,父親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其間,他們委托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訴。2022年8月初,監獄告知他們,張學忠疑患癌。經確診,張學忠患晚期胰腺癌。鑒于監獄治療條件有限,家屬多次申請保外就醫,但監獄方未批準,家屬申請當面探望也未被準許。2022年12月3日,監獄方通知說張學忠不行了,當日張學忠因癌癥在監獄去世,遺體被送往新鄉市殯儀館。“父親的遺體目前還存放在殯儀館,我們是想等到他的案子搞清楚后再火化。”
家屬申請700余萬元國家賠償
張學忠去世后,張露明曾到新鄉市檢察院請求對其父親進行尸檢查明死因,目前還在等待消息。
張學忠案申訴代理律師李長青稱,他2021年4月2日會見張學忠時,看到其頭部、手臂、腿部均有明顯傷疤,疑似在監管期間遭到毆打、虐待。
張露明說,他和家人們認為,不能排除張學忠在服刑期間遭受飲食、休息、勞動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是其患病的原因。同時,張學忠患病期間沒有得到及時合理的醫療救治,監獄怠于履行醫療保健義務,是導致張學忠死亡的關鍵原因。
李長青認為,河南省第二監獄違反了《監獄法》、《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張學忠的家屬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中“……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的規定,向河南省第二監獄提起國家賠償。
張露明說,國家賠償申請時涉及三個方面:其一是賠償金、喪葬費2136740元;其二是支付張學忠88歲父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20000元;第三是此案給他們一家人帶來莫大的精神損失,他們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萬元。
監獄決定不予賠償
澎湃新聞了解到,河南省第二監獄3月19日簽收了張學忠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材料。5月19日,張學忠的代理律師收到河南省第二監獄5月16日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
河南省第二監獄在《不予賠償決定書》中表示,經監獄調查核實,張學忠在監獄服刑期間,監獄對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張學忠不存在遭受毆打、虐待的情形。張學忠患病期間,監獄給予及時醫療救治,充分保障了罪犯及家屬合法權益,不存在延誤治療的傾向。
河南省第二監獄認為,張學忠系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與監獄的監管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監獄不存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國家賠償的情形。張露明申請國家賠償事由不成立,監獄決定不予賠償。
張學忠案申訴代理律師李長青表示,對于河南省第二監獄不予賠償的決定,他們將向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復議。同時,因為張學忠的父親今年5月2日已去世,在復議時12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將去掉。
對于張學忠一案的申訴,李長青說,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雖然接收了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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