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都市現場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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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農戶為了保護自己飼養的雞不被鷹類啄食,便支了一張粘網將這只“偷雞賊”給抓住了。沒想到,這一番操作竟給自己引來了牢獄之災。4月10日,經江西省撫州市南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危害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已正式生效。
雷中華今年50多歲,是南城縣里塔鎮昆塘村一個地地道道的農民。2022年底,為了貼補家用,他在田埂里散養了200多只雞。然而,沒過多久,雷中華養的雞就接二連三的要么失蹤,要么滿身是傷,死在田埂中。短短幾天時間,雷中華就已經損失了20多只雞了。這究竟是誰干的呢?
“偷雞賊”是一只雷中華叫不上名字的鳥兒,此鳥體型雖小,但是動作迅猛,雷中華趕了幾天都無濟于事,于是便買來一張粘網,結果還真的網住了。
隨后,雷中華便將這只鳥帶回了家,拔了毛準備食用。結果,森林公安接到群眾舉報后,趕到現場將其抓了個正著。經鑒定,這只鳥名叫松雀鷹,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23年3月30日,這起案件采用巡回審理的方式將法庭搬到了被告人雷中華所在的鄉鎮。
法庭上,檢察機關還向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核算,一只松雀鷹的價值為人民幣25000元。而依據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雷中華需要賠償5萬元生態環境損害修賠償金。在案發之后,他主動繳納了2萬元賠償款,而剩下的,則無力支付。
創新賠償方式:以勞務來代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原告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那么,對于這起案件的被告人而言,又該用怎樣具體的勞務方式來進行替代性修復更加合適呢?
當得知可以通過這種勞務的方式來進行代償時,雷中華也十分高興,還主動寫了一份承諾書。
最終,經過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了判決:被告人雷中華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00元。同時,判處雷中華在南城縣里塔鎮提供為期一年的義務護理勞動,如未按約定提供勞務,仍應承擔剩余生態環境損失及修復費用3萬元。
宣判之后,雷中華還與南城縣林業局、南城縣里塔鎮政府簽訂了《義務護林護鳥協議書》
目前,隨著保護生態環境的法治之網越織越牢,野生動物的生存也越來越受益,然而,在現實中,又的確與農戶切身利益之間顯現出了一些矛盾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當前我省對野生動物致害的具體賠償標準尚不明確。此前,針對野豬等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的現象,曾由南城縣林業部門牽頭,向保險公司進行過投保。南城縣林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本案這種野生動物傷害家禽的情況,接下來他們將與保險公司進一步協商,看能否將此也納入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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