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工業園區是工業領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領域。近期,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對《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質量。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碳達峰碳中和、“三線一單”、園區規劃環評等相關要求確定為園區創建的必選項,提高園區建設標準。
2017年,山東啟動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工作,目前全省已有9家園區獲批國家級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居全國第二位,7家園區獲批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對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和建設、驗收和命名、監督管理等環節作出明確規定,設置經濟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綠色發展、長效管理5大類32項具體指標,進一步優化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指標,形成具有前瞻性的指標體系。
在申報和建設環節,我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創建申報條件,嚴把創建質量。近3年存在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園區內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未達到序時進度,園區內生態環境問題被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典型案例進行發布,園區內生態環境問題被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進行移交,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因生態環境問題被生態環境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約談、掛牌督辦,因生態環境問題引起較大及以上負面輿情、群體性事件,發生其他引起重大負面影響事件等7種情形的園區,不得申報省級生態工業園區。
在驗收和命名環節,《管理辦法》明確園區結合建設規劃進行自評估,達到建設規劃階段目標和標準要求的,由園區向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自獲得批準建設起滿5年沒有通過驗收的園區視為建設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設園區名單。
在監督管理環節,我省將對已命名的生態工業園區由每三年復查一次修改為每兩年復查一次,進一步加強生態工業園區的監督管理。復查不合格的園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陳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