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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東江環保(00895)發布公告,財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以下簡稱“解釋16 號”),對“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根據“解釋第16號”的規定,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因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簡稱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企業對該交易因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等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按照解釋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規定。
本次變更后,公司將按照財政部修訂并發布的解釋第1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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