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5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披露了“關于對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關于對葉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資料圖)
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葉羽在擔任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陽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在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為。
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陽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葉羽在任職期間,存在在該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為。該在知悉葉羽有關兼職行為后,未按規定向浙江證監局報告,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
葉羽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葉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公示顯示,葉羽2010年7月27日登記為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目前登記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瑞安安陽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葉羽在任職期間,存在在你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為。你公司在知悉葉羽有關兼職行為后,未按規定向我局報告,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11月17日
關于對葉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葉羽:
經查,我局發現你在擔任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陽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在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