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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中欣氟材(002915)(002915.SZ)發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91號)。
經查,中欣氟材全資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寶科技)會計政策變更未經審議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自2021年2月起對高寶科技存貨成本核算方法進行調整,由原來的將生產成本在主產品和副產品之間進行分配調整為副產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對該會計政策變更未履行審議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此外,公司還存在收入、成本、費用確認不規范,內部控制不規范等問題。
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寅鎬,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袁少嵐,總經理王超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分別對公司及以上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