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葉峰
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和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又有了新的處罰案例。
近日,天津證監局對無錫嘉和融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也對5名借出人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不包括本次在內,今年以來至少已有5人受到相關處罰。
(資料圖片)
記者注意到,新《證券法》針對性地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利用他人賬戶的主體范圍,將自然人、非法人機構也納入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制范圍。
5名出借人一同被罰
天津證監局調查顯示,2021年3月19日,按照無錫嘉和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嘉和融)實際控制人陶某偉的安排,無錫嘉和融從陶某偉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銀行賬戶籌措資金1000萬元,轉入無錫嘉和融借用的“華某帆”中金財富證券賬戶,由華某帆按照陶友偉指令,利用其中709萬元,操作賬戶買入“天喻信息(300205)”,2021年3月22日賣出,賣出所得共計約756萬元經由宋某銀行賬戶重新分配轉入華某帆、胡某、楊某的證券賬戶用于交易“哈工智能(000584)”。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陶某偉安排,無錫嘉和融從陶友偉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銀行賬戶等處籌措資金2000余萬元,連同“華某帆”中金財富證券賬戶賣出“天喻信息”所得約756萬元,轉入無錫嘉和融借用的“華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楊某”證券賬戶用于買入“哈工智能”,由華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楊某按照陶某偉指令操作各自賬戶完成交易,交易實際虧損由無錫嘉和融承擔,股票賣出資金被無錫嘉和融用于其他往來業務。
天津證監局表示,無錫嘉和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因此,責令無錫嘉和融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同時,天津證監局也表示,華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楊某5名出借者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因此天津證監局對這5名出借者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這5名出借人年齡并不是特別大,均為“85后”。
年內已有多起相關案例
記者注意到,《證券法》修訂前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自然人借用其他自然人證券賬戶開展非法交易的行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就對記者表示,這其中就包括自然人借用其他自然人證券賬戶從事洗錢、內幕交易,甚至是操縱市場的行為。
因此,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賬戶實名制要求,針對性地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利用他人賬戶的主體范圍,將自然人、非法人機構也納入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制范圍。
雖然新《證券法》已經有了新的規定,各家證券公司也不斷進行投資者教育,但仍然有新的處罰。今年以來,不包括上述處罰,已有5名自然人因借用和出借證券賬戶被罰。
2022年3月,青海證監局對張某峰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的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也對出借人王某處以5萬元罰款。
2022年5月,廣東證監局對證券賬戶出借人廖某明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廖某明在廣東某機械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廖某清的安排下,將本人名下兩個證券賬戶出借給廖某清使用。該案為廖某清案的延續。2021年12月,廣東證監局對廖某清進行了行政處罰,披露了廖某清控制他人證券賬戶的違法行為,其中包括實際控制廖某明名下2個證券賬戶。
2022年6月,浙江證監局分別對俞某瑋、莊某英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