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過,保險業嚴監管成效幾何?從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出的各類罰單可窺一二。北京商報記者最新統計發現,2019年保險業處罰規模相比往年整體下降,不過編制或提供虛假材料、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欺騙投保人等亂象依舊。對此,分析人士指出,處罰規模的下降意味著嚴監管之下,行業整體合規意識的提升,但一些行業頑疾短時間內仍無法有效杜絕。為此,除在后端下發各類罰單警示外,監管部門也扎緊制度籬笆,以從根源上來防范風險和亂象的發生。
處罰規模縮水
相比2018年,2019年來自監管系統的處罰規模有所下降。據北京商報記者統計,2019年保險業罰單820余張,處罰總金額約1.2億元,相比2018年的1400張罰單,約2.4億元罰金,罰單數量和處罰金額上呈現縮水態勢。同時,在2019年,銀保監會共披露了29封監管函,相比2018年的48封,同比下降近四成。
對于2019年保險系統處罰規模的同比下降,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表示,從2015年下半年到2018年,相關部門對保險業的持續監管基本上使得部分違規事件得到了進一步糾正,合規意識也已深入人心。
從各類機構來看,去年,財險公司領到罰單最多,約為300張、壽險公司罰單約123張。此外,保險中介機構也是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到罰單約220張,其中保險經紀公司、保險銷售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分別領到罰單30張、41張、69張、79張。
具體從罰單的處罰金額來看,2019年處罰金額最大的一筆罰單“花落”華海財險。因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高管、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等問題,銀保監會對其罰款110萬元,8名相關負責人罰款77萬元,同時責令其停止營業總部接受商車新業務3個月。
對此,華海財險回復北京商報記者稱,公司已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決定,針對行政處罰所涉及的問題和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逐項進行了全面整改。同時,研究制定了《違法違規問責辦法》,嚴格落實違規責任追究。
同時,在2019年2月,中華聯合財險旗下兩家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假理賠以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三項違規,被四川銀保監局合計罰款155萬元,同時兩家支公司分別被責令其停止接受農險新業務一年及半年,此外一位高管也被撤職。
此外,因數“罪”并罰領到百萬元級罰單的還有華夏人壽、中信保誠人壽、人保壽險等。
多項頑疾仍難解
從罰單的處罰原因看,編制或提供虛假材料、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欺騙投保險人等亂象依舊。
其中,在2019年,出現編制或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問題的罰單超過160張,約占整體罰單的20%,也就是說每5張罰單中就有1張涉及編制或提供虛假材料。
對此,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這些資料是企業對外傳遞自身資質和運行情況的載體,是各利益相關者判斷企業狀況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監管行政決定的重要參考,所以企業有動力“美化”。
而相關資料虛假也將會涉及違規套取手續費、理賠檔案不真實等問題。例如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財務數據記載不真實的違法違規事實,被責令改正,并罰款77萬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因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存在不真實、不完整問題累計被罰59萬元。
同時,出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罰單也超過100張。例如,太平財險揚州中心支公司因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財務數據不真實兩項違規合計被罰44萬元。而在銷售過程中,眾所周知,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屬于違規現象,但為何會屢禁不止?
對此,資深保險經紀人李玉表示,主要是由于企業文化缺失、監管措施不到位、業務員個人業績壓力等因素所致。而在銷售模式比較單一、同時競爭越來越大的行業發展情況下,可能需要通過不斷加強監管和懲處力度以及企業文化的引導,但短期內并不容易根除該問題。
此外,在保險產品的營銷過程,欺騙投保人、銷售誤導也時有發生。
例如,2019年2月,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電話銷售中心在電話銷售保險過程中欺騙投保人的行為,累計被北京銀保監局罰款40萬元。
對于保險機構出現欺騙投保人這一問題,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青武表示,保險機構出現欺騙投保人的原因多方面,但根本原因是:保費規模仍是我國保險公司管理人員崗位晉升、薪酬待遇、各種獎項的首要考核指標,為增加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保險中介等市場主體的工作人員難免會夸大保險收益,誤導投保人投保決策。其次,保險營銷人員說明義務履行能力、保單條款的復雜性、投保人識別保險承保范圍與分紅狀況的能力較弱、有些投保人對保險保障存在非理性預期,這些也助長了誤導投保行為。
織密制度籠子
除了下發各類罰單來整治行業亂象,銀保監會也在不斷織密制度籠子,從根源上對行業亂象進行遏制,同時,也針對中介市場、車險等重點領域進行持續高壓監管。
對此,王紅英表示,制度建立往往對行業發展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在銀保監會合并后,針對保險業的相關制度性約束變得更加突出和務實,同時也緊扣保險行業的特點,其中,積極發布相關制度以及對保險行業的相關文件進行重新修訂,將有助于保險行業的持久穩健發展。
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將公司治理、資金運用、產品開發、銷售理賠、業務財務數據五大方面作為保險行業的治理重點并由此展開工作。
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9年監管部門針對相關領域均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例如在公司治理方面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其中評估內容涉及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等多方面。
在資金運用方面出臺《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等。在產品開發方面出臺《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針對高預定利率年金產品出臺《關于完善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形成機制及調整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另外,銷售理賠方面,《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也已發布。同時,最新修訂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也在保險領域產生重要反響。
此外,針對一些重點領域的亂象,監管也出手予以重點打擊。例如在車險領域,據監管部門通報,2019年已對138個財險機構采取了停止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的監管措施,涉及32個市場主體;對87個財險機構車險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罰款1735萬元,處理責任人126人次。
而在2020年,車險領域的監管高壓仍將持續,其中包括加大整治市場亂象力度以及加大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力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