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1倍以內,且占公司年度規模保費比例不得超過20%。
在低利率的背景下,3年至5年期兩全保險與銀行理財等產品相比并不具備顯著優勢。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兩全保險產品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與此同時,《通知》規定兩全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應當與實際存續期一致。禁止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等條款設計,或者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改變保險產品實際存續期間,也不得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而且,對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實施額度和比例控制。規定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1倍以內,且占公司年度規模保費比例不得超過20%。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在規范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基礎上,適度放開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有利于保險公司進一步豐富保險產品供給,滿足保險消費者的真實需求,也有利于保險公司優化負債結構,防范利率風險。
雖然監管允許險企開發設計3年至5年期兩全保險產品,但并不意味是鼓勵發展中短存續期產品。據悉,《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此外,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險企適度銷售3年至5年期兩全險,能夠幫助公司減輕現金流壓力,滿足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有市場分析指出,目前市場利率持續下滑,保險公司面臨利差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中短存續期產品相對更能有效控制利差損風險。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對于消費者來說,在低利率的背景下,3年至5年期兩全保險與銀行理財等產品相比并不具備顯著優勢,而且《通知》強調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保費及償還保單質押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兩全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兩全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或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布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