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近期因大股東凍結一事備受關注的格力地產終于回復了上交所問詢函。
格力地產稱,并不知曉控股股東珠海投資與廣州金控的“抽屜協議”,也否認了該協議存在對賭性質。而珠海投資表示,對廣州金控的上述訴訟請求持有異議,其不應承擔購買股票和賠償等責任。
定增附帶回購協議引起糾紛近期在A股市場并不少見,主要原因在于A股市場目前走勢偏弱,公司股價下行。在此背景下,格力地產這宗案例的最終判決結果也備受資本市場關注。
糾紛溯源
11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由廣東省高院出具的《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9)粵民初52號(下稱一審裁定書)。
事件要追溯至2016年7月~8月,當時格力地產進行了一次定向增發,以6.78元/股向6家機構發行4.42億股,募集資金約30億元。彼時,廣州金控以每股6.78元認購格力地產約5162.24萬股,杭州濱創認購3126.84萬股,華潤深國投旗下“建信—華潤信托—增利10號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03億股。
一審裁定書顯示,2016年7月21日,廣州金控(甲方)與珠海投資(乙方)簽署《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下稱《協議書》),第3條約定在協議生效后5個交易日內,珠海投資或其指定主體應對廣州金控認購的股票進行收購。
2018年8月3日,該協議生效。收購條件成就后,廣州金控多次催告珠海投資履行購買股票的義務,但珠海投資至今仍未履行。
格力地產在回復問詢函中指出,珠海投資為支持公司發展,應定增對象要求,簽訂了《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在格力地產定增股份鎖定期滿后一年內,如格力地產股票二級市場收盤價未達到一定條件,則珠海投資可能觸發向定增對象購買其定增股份,購買價格為6.78×(1+6.5%×2)元/每股(如有分紅、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價格作相應除權除息調整)。
這一信息與廣州金控的訴訟請求依據吻合。珠海投資認為,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珠海投資做出上述行為完全是出于支持公司的發展,該事項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在問詢函中,格力地產稱,《協議書》是股東之間的協議或安排,且廣州金控等定增對象在與公司簽署《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認購協議》(下稱《認購協議》)時,出具了承諾:承諾其為合格投資者,不存在發行人及其附屬企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向認購人參與本次認購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情況,公司并不知曉定增方案實施過程中《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的情況。
否認對賭
格力地產在問詢函中表示,公司接到珠海投資關于廣州金控、華潤信托等凍結股份事項的通知后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重大遺漏。
與此同時,格力地產也否認了“抽屜協議”存在對賭性質。其認為,《協議書》是股東之間的協議或安排,珠海投資未從公司定增事項中獲利,亦未從公司及各定增對象獲取任何利益,并非媒體報道所稱對賭協議。
另外,格力地產也指出,原告方廣州金控單方面以珠海投資未按《協議書》約定購買其定增股份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判令珠海投資購買廣州金控持有的格力地產股票、賠償損失和資金占用費等,廣州金控因此申請凍結股份。珠海投資首先就廣州金控的起訴提出了管轄異議,并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支持珠海投資對管轄異議主張的裁定。
珠海投資則表示,對廣州金控的上述訴訟請求持有異議,認為不應承擔購買股票和賠償等責任。
格力地產定增引起糾紛的情況并非孤例。一名私募機構人士告訴記者:“如果資本市場向好,通過定增賺得盆滿缽滿,就不會產生糾紛;如果市場不好,公司業績大幅下滑,糾紛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