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越博動力 證券代碼:300742)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江蘇證監局對越博動力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越博動力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信息披露不準確
1. 公司2018年向江蘇瑞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經銷商銷售純電動動力總成、整車控制器等產品,并于當期確認收入。由于上述經銷商經營實力一般,相關銷售均為賒銷,所購買的產品均未實現終端銷售,也未見有明確的終端客戶訂單支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相關產品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確認條件,不應確認為當期收入。公司多確認經銷商收入的行為導致公司2018年半年報凈利潤披露數據比實際數據多計728.23萬元,三季報多計2191.27萬元。
2.公司2018年6月與銀行開展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將第三方應收賬款5600萬元轉讓給銀行,沖減應收賬款。7月公司將融資款項全部歸還銀行,銀行未向第三方追索。該項業務實質是以應收賬款為抵押向銀行進行短期融資的行為,應確認為短期借款。公司上述會計處理導致公司2018年半年報披露的數據比實際數據少計5600萬元的應收賬款和短期借款。
3.公司2019年2月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全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778萬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全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121萬元,比快報下降75.84%,公司快報與年報實際數差異較大,且未及時修正,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及時情況。
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財務核算及內部控制不規范
一是公司存在跨月份確認收入的問題,導致公司2017年7月-12月確認收入不準確。二是用印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缺少用印審批記錄。三是發貨管理不到位,公司發貨未保留物流公司的運輸單據,存在先發貨后補訂單情況。四是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編號錯誤,部分合同存在補簽情況。
三、其他不規范情況
1.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未規定募集資金使用的權限和相關罰則,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三條的規定。
2.股東大會記錄材料缺少部分參會人員和相關代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會議記錄不全,缺少提案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針對信息披露問題,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越博動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信息披露不準確
1. 公司2018年向江蘇瑞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經銷商銷售純電動動力總成、整車控制器等產品,并于當期確認收入。由于上述經銷商經營實力一般,相關銷售均為賒銷,所購買的產品均未實現終端銷售,也未見有明確的終端客戶訂單支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相關產品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確認條件,不應確認為當期收入。公司多確認經銷商收入的行為導致公司2018年半年報凈利潤披露數據比實際數據多計728.23萬元,三季報多計2191.27萬元。
2.公司2018年6月與銀行開展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將第三方應收賬款5600萬元轉讓給銀行,沖減應收賬款。7月公司將融資款項全部歸還銀行,銀行未向第三方追索。該項業務實質是以應收賬款為抵押向銀行進行短期融資的行為,應確認為短期借款。公司上述會計處理導致公司2018年半年報披露的數據比實際數據少計5600萬元的應收賬款和短期借款。
3.公司2019年2月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全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778萬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全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121萬元,比快報下降75.84%,公司快報與年報實際數差異較大,且未及時修正,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及時情況。
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財務核算及內部控制不規范
一是公司存在跨月份確認收入的問題,導致公司2017年7月-12月確認收入不準確。二是用印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缺少用印審批記錄。三是發貨管理不到位,公司發貨未保留物流公司的運輸單據,存在先發貨后補訂單情況。四是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編號錯誤,部分合同存在補簽情況。
三、其他不規范情況
1.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未規定募集資金使用的權限和相關罰則,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三條的規定。
2.股東大會記錄材料缺少部分參會人員和相關代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會議記錄不全,缺少提案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針對信息披露問題,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同時,針對其它問題,公司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加強財務核算管理與內部控制建設,提高公司合規運行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